發(fā)布時間:2012-09-14|發(fā)布者: 大連鹽化集團|欄目:歷代鹽業(yè)
中國鹽業(yè)起源與早期鹽政管理(二)
三、夏、商、周時代的鹽“貢”
夏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距今已有四千余年。古代典籍關于夏代史跡的記載非常簡略。有關夏代鹽“貢”的史料,唯有《尚書·禹貢》作了簡略記載。關于《尚書》的成書年代,現(xiàn)在史家多認為是公元前三百年左右的戰(zhàn)國時代的作品?!渡袝返膬?nèi)容是戰(zhàn)國時代儒家對夏代史跡的追述,因而許多記述都過于簡略,許多門類的史跡尚未涉及,再加之夏文化地下考古發(fā)掘資料十分稀少,因而使我們對夏文化的了解一直十分膚淺。
從《尚書·禹貢》記載青州“厥貢鹽絺”,可知夏代青州盛產(chǎn)海鹽。青州包括今山東省中部和東部一帶,其東部瀕臨黃海、渤海,綿亙廣闊的海濱灘地,多晴的天氣,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海水,為海鹽生產(chǎn)提供了良好的天然場所和充足的原料來源。從《尚書·禹貢》記載來看,除青州有鹽“貢”外,其余各州均無鹽“貢”,可見青州鹽“貢”地位之重要。鹽“貢”和其他物“貢”都按照一定的路線,即“貢”道,運至帝都。傳說中的帝都在冀州,地處黃河流域,由于交通條件的限制,各州“貢”物只能借助舟楫,經(jīng)水路運輸入黃河,再送達帝都。青州的“貢道”具體是:“浮于汶,達于濟”,即經(jīng)汶水(今山東省境內(nèi)的大汶河),到達濟水(相當于今山東省中部的小清河、河北省中部的大清河),然后再由濟水入黃河,最終運抵帝都所在的冀州。鹽“貢”循著這條“貢道”,源源不斷運至帝都。奴隸制國家不僅取得鹽“貢”及其他物“貢”,還強差人民為運輸“貢”物付出勞役。這個特征一直沿續(xù)到封建社會,可以說這是保留在中國封建社會機體上的反映奴隸制特征的一道顯見的遺痕。
商代仍行鹽“貢”之制。有關商代歷史的記載,雖比夏代稍豐,但仍寥若辰星,因而只能根據(jù)古代文獻中的零星資料作一簡述。
商代財政收入有兩大主要來源:一是田賦收入,一是“貢”物收入。在“貢”物收入中,鹽貢是不可少的。因為鹽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調(diào)味品,“欲作和羹,爾惟鹽梅”,奴隸主國家當然少不了對鹽的需求。商代鹽“貢”方式、數(shù)量等情況,史籍缺載,無從可考。但是,鹽“貢”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在殷商疆域內(nèi),“莫敢不來享,莫敢不來王”,產(chǎn)鹽的青州,當不敢不向殷王朝中央朝“貢”納鹽。
商代的商業(yè)雖已較夏末發(fā)達,但尚未征商稅,“市廛而不稅,關饑而不征”??梢娔菚r僅僅收取商人在公家邸舍存放貨物的租金,檢查通過關市的貨物,但尚未征稅。因而可以說商代尚無鹽稅。
及至西周,中國東部沿海的海鹽業(yè)已頗具規(guī)模,海鹽生產(chǎn)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經(jīng)濟部門。據(jù)《史記·齊太公世家》記載,周初太公望呂尚封于齊,“因其俗,簡其禮,通商工之業(yè),便魚鹽之利,而人民多歸齊,齊為大國。”僅就齊地來看,當時對鹽業(yè)仍未加管制,這在客觀上也促進了鹽業(yè)生產(chǎn)。
周因襲商,仍行“貢”制。但周代的“貢”與夏、商時代的“貢”相比較,在形式上和內(nèi)容上已有所變化。周代的“貢”分為兩種:一是“諸侯之貢”;一是“萬民之貢”。“諸侯之貢”是邦國諸侯對周天子的貢獻;“萬民之貢”是分任“九職”的“萬民”對周天子的貢獻?!吨芏Y》有“以九職任萬民”的記載,“九職”是:三農(nóng)、園圃、虞衡、藪牧、百工、商賈、嬪婦、臣妾、閑民。兩種“貢”的用途不同,“凡邦國之貢,以待吊用。凡萬民之貢,以充府庫?!丙}“貢”屬于“邦國之貢”。依《周禮》記載:“以九貢致邦國之用,一日祀貢,二日嬪貢,三日器貢,四日幣貢,五日材貢,六日貨貢,七日服貢,八日斿貢,九日物貢。”其中,“物貢”包括魚、鹽、桔、柚等物。據(jù)唐代賈公彥解釋,鹽仍為青州所貢。其依據(jù)顯然為《尚書·禹貢》所載。實則除青州外,中國東北部的“幽州”也盛產(chǎn)海鹽。《周禮》就有“東北日幽州……其利魚鹽”的記載。幽州當也會“貢”納海鹽。
綜上所述,周代仍靠鹽“貢”獲得供其消費的鹽。這時的鹽“貢”仍不具有“稅”的性質(zhì)。同夏、商兩代一樣,鹽“貢”只是奴隸制國家取得實物性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并且還表示邦國諸侯及萬民對奴隸制國家中央政權(quán)的臣屬與歸順。這是鹽“貢”與鹽稅的質(zhì)的區(qū)別。
周代對鹽“貢”究竟如何具體管理的呢?我們可以從周王朝對“九貢”的管理而得知?!熬咆暋睘椤爸T侯邦國歲之常貢”,但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貢獻的。其時間規(guī)定是:令點是:“鹽人”并非是管理鹽貢的鹽官,其所掌“鹽之政令”,只是執(zhí)掌各類鹽在不同場合的搭配使用,只管理鹽的使用,使之合乎禮法,但不管理鹽的貢納。這是必須廓清的一個重要問題,因為許多著述對此未加區(qū)別,將“鹽官”一概視為管理鹽的貢納的官職。在上述各鹽中,“苦鹽”即池鹽,“散鹽”即海鹽,“形鹽”即“似虎形之鹽”,“飴鹽”即巖鹽。從這些記述也可看出周代鹽的種類已多于前代,與后世相比,僅缺井鹽。由此也可進而推知,周代“物貢”中的鹽“貢”,不可能如賈公彥所言僅有青州貢的海鹽,當還會有其他邦國貢的“苦鹽”、“形鹽”和“飴鹽”。
四、春秋戰(zhàn)國時代的鹽政
春秋戰(zhàn)國時期,食鹽產(chǎn)地主要分布在齊、燕、楚、晉、秦五國。齊國和燕國擁有豐富的海鹽,“齊有渠展之鹽,燕有遼東之煮”。楚國也擁有海鹽,“(吳)東有海鹽之饒”。晉國據(jù)有河東鹽池(解池),“郇瑕氏之地,沃饒而近盬”。秦國擁有井鹽,如前所述,秦昭王時蜀郡守李冰在蜀地開鑿鹽井,生產(chǎn)井鹽。
關于這個時期鹽的食用分布區(qū)域情況,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中作了如下記述:“山東食海鹽,山西食鹽鹵,領南、沙北固往往出鹽,大體如此矣?!庇纱丝芍@一時期食鹽消費的地域分布情況大體上是以崤山或華山為界,山以東食海鹽,山以西食巖鹽和池鹽,嶷南地區(qū)和池水、漢水以北地區(qū)食土鹽。
在這一時期的商業(yè)貿(mào)易中,食鹽已成為一種重要商品。齊“能魚鹽”,陳“通魚鹽之貨,其民多賈”。魯國大商人猗頓“用盬鹽起”,在猗氏(地名,已考訂,今山西臨猗南)靠經(jīng)營河東池鹽致富。齊國大工商業(yè)主刁間(一作刀間——筆者注),“逐漁鹽商賈之利”,“起富數(shù)千萬”。秦國當時靠商人從其他國家販運鹽,秦穆公曾派遣商人到楚國去販鹽至秦。由上可見在很長一段時期內(nèi),各國的食鹽貿(mào)易是很自由的,國家均不予干涉,貿(mào)易量也很大,利潤頗豐,從而造就了中國最早的一批鹽商,代表人物如猗頓、刁間等。
至春秋中期,鹽政管理領域出現(xiàn)的一樁重大事件就是齊國在桓公即位后,用管仲之策,率先實行了鹽專賣。這時,其他各產(chǎn)鹽國雖尚未實行鹽專賣,但在關稅和市稅的征收中,已有對鹽的征收。因為食鹽作為人們生活必需品,必定是關市貿(mào)易的重要商品,當在關稅和市稅征收之列。這是中國最早的鹽稅。關稅和市稅都是實物稅,即征收實物。至于對鹽課征關稅和市稅的課征率,史籍未載,尚不得其詳。
春秋戰(zhàn)國時期,在鹽政管理上獨具特色,管理措施最為完備,管理思想最為豐富的唯有齊國。齊國在春秋和戰(zhàn)國時期一直都是一個強國。齊國北臨渤海,東濱東海,擁有廣闊的海涂鹽場,為齊國以鹽致富提供了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作為政治家和理財家的管仲,輔佐齊桓公成就了霸業(yè)。管仲提出的“官山?!?/span>,即鹽鐵專賣政策,是齊國迅速致富的主要原因,正如司馬遷所言:“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quán),徼山海之業(yè),以朝諸侯,用區(qū)區(qū)之齊顯成霸名。”
管仲提出推行鹽鐵專賣的理由有兩點:
一是征稅的弊害太多,唯有實行鹽鐵專賣才是適宜的辦法。他曾向齊桓公逐一分析了對房屋、樹木、牲畜和人征籍的危害。指出“籍于臺雉”,“此毀成也”;“籍于樹木”,“此伐生也”;“籍于六畜”,“此殺生也”;“籍于人”,“此隱情也”。從而提出“唯官山海為可耳”,以回答齊桓公提出的“然則吾何以為國”這一疑難問題。
二是實行專賣可以達到“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民愛可洽于上”的理想境界,能免除征籍之弊。因為“籍于諸君吾子,則必囂號”,人民會起來反對。管仲指出,僅就鹽專賣來說,國家每月都能獲得一筆數(shù)量可觀的收入,因為人人都要吃鹽,所以人人都不能逃避國家以專賣形式的征納,即所謂“今夫給之鹽筴,則百倍歸于上,人無以避之者,數(shù)也。”
管仲的鹽專賣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四點內(nèi)容:
第一,認為依靠負海優(yōu)勢而稱王的國家,一定要慎重地實行征鹽政策?!?/span>海王之國,謹正鹽筴。”但是,慎重的辦法不是對鹽征稅,而是實行鹽專賣。
第二,實行鹽專賣,國家可獲巨利。管仲對此作了定量分析:“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終月,大男食鹽五升少半,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子食鹽二升少半。此其大歷也。鹽百升而釜。令鹽之重升加分強,釜五十也。升加一強,釜百也。升加二強,釜二百也。盅二千,十盅二萬,百盅二十萬,千盅二萬。萬乘之國,人數(shù)開口千萬也。禺筴之,商日二百萬,十日二千萬,一月六千萬。”管仲以月為計算單位,把齊國人對食鹽的需求量和加價收入額加以計算:不論成年男女(“大男大女”),還是未成年幼兒(“吾子”),每月都需食用數(shù)量不等的食鹽。只要每升鹽加價半錢,一釜(一百升)就可多得五十錢。如果一升鹽加價一錢,一釜就可多得一百錢。依此類推,一升鹽加價二錢,一釜可多得二百錢,一盅(十釜)可多得二千錢,十盅可多得二萬錢,一百盅可多得二十萬錢,一千盅可多得二百萬錢。一千萬人口的國家,一日可多得二百萬錢,十日可多得二千萬錢,一月可多得六千萬錢。
管仲還把鹽專賣收入數(shù)與征籍收入數(shù)作了比較:“萬乘之國正九百萬也。月人三十錢之籍,為錢三千萬。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而有參見《管子·海王篇》。這段話是管仲回答齊桓公“何謂正鹽筴?”所說的,是管仲對鹽專賣獲利情況的預測分析,不是對齊國實施所謂計口授鹽的記載。有的學者以這段話為據(jù),認為“齊國對內(nèi)是實行計口授鹽”。這是一種誤解。在其他史籍中均未出現(xiàn)過齊國實施計口授鹽的記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六千萬錢的巨額鹽專賣收入,相當于兩個萬乘之國的征籍收入數(shù),甚為可觀,而且表面上國家并沒有向人民直接征籍,人民也不會抱怨國家。
第三,必須由國家壟斷鹽的生產(chǎn)權(quán)和運銷權(quán),以保證鹽專賣收入的穩(wěn)定性和可靠性,使之不致于流失。管仲提出的具體措施,一是國家集中管理鹽的生產(chǎn)?!?/span>君伐菹薪,煮沸水為鹽,正而積之三萬盅?!薄?/span>三萬盅”是管仲對齊國海鹽年產(chǎn)量的估算數(shù)。二是從時間上控制海鹽的生產(chǎn)和銷售。“至陽春,請籍于時?!奔催x擇陽春季節(jié)進行征籍。“陽春農(nóng)事方作,令民毋得立臺榭。北海之眾毋得聚庸而煮鹽。然鹽之賈必四什倍?!保柎杭竟?jié),正是農(nóng)家春耕大忙時節(jié),國家用法令禁止民眾和大夫的幾種行為,其中包括不準北海鹽民在這個季節(jié)里聚眾煮鹽。這就從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上控制了鹽產(chǎn)量,為實行鹽專賣奠定了基礎。因為控制了鹽產(chǎn)量就可以控制鹽的市場投放量,從而使市場上不會出現(xiàn)鹽涌價賤的情況。再加之鹽的食用量即市場需求彈性不大,人人都需要吃鹽,而且又沒有替代品,人們不可能因為鹽漲價而大量減少鹽的食用量。這樣一來,鹽的價格就可以完全由國家壟斷,鹽價就必然會漲到原價的四十倍。三是把鹽輸往其他不產(chǎn)鹽的國家銷售,以牟取巨利?!熬运氖玻ū叮┲Z,惰河濟之流,南輸梁、趙、宋、衛(wèi)、濮陽。惡食無鹽則腫。守圉之本,其用鹽獨重。君伐菹薪,煮沸水以籍于天下。然則天下不減矣?!币愿邇r鹽輸往不產(chǎn)鹽的國家銷售,齊國可盡取天下之利。這是由于鹽價在產(chǎn)鹽地齊國就高,因而輸往其他缺鹽國銷售價更高,齊國的收入當然就不會少。
第四,非產(chǎn)鹽國也可用低價輸入產(chǎn)鹽國的鹽,再以高價銷售的辦法來獲取大利。管仲在回答桓公提出的“然則國無山海不王乎”問題時說:“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國讎鹽于吾國,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我未與其本事也,受人之事,以重相推。此人用之數(shù)也。”雖然本國不產(chǎn)鹽,但可以利用產(chǎn)鹽國售與本國的鹽來營利??捎烧畬Yu,以一釜十五錢的低價輸入,再以一釜一百錢的高價售出,政府雖沒有直接參與煮鹽生產(chǎn),但只要根據(jù)輸入鹽的價格高低來決定售價的高低,同樣可獲巨額利潤。
管仲的鹽鐵專賣思想是后世專賣制度的濫觴。特別是他的鹽專賣思想,對于春秋以降長達二千余年中國封建制國家財政經(jīng)濟,產(chǎn)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成為一份寶貴的歷史遺產(chǎn)而被后世繼承下來。直到今天,管仲的這些思想仍閃耀著智慧的光芒。
齊國鹽專賣實施具體情況,史籍記載也較簡約。據(jù)<管子·輕重甲篇》記載:“十月始正,至于正月,成鹽三萬六千盅?!闭骷臅r間在當年十月至次年正月,獲得純鹽數(shù)量是三萬六千盅。齊桓公還采納管仲的建議,在“孟春既至,農(nóng)事且起”之際,令“北海之眾無得聚庸而煮鹽”,乘鹽價上漲,“坐長而十倍”之機,將鹽“乃以令使糶之”梁、趙、宋、衛(wèi)、濮陽,“得成金一千余斤”。這是關于齊國對外成功地進行一次食鹽貿(mào)易的記載。另據(jù)《國語·齊語》也有“通齊國之魚鹽于東萊”的記載,可知齊國生產(chǎn)的海鹽也輸往東萊(萊子國)銷售。足見當時已形成了以齊國為中心,向周邊鄰國幅射的海鹽貿(mào)易網(wǎng)絡。齊國憑仗
負海優(yōu)勢,以鹽致富,當成定論。
齊國的鹽專賣始于桓公任管仲為相后。管仲為相后期,對這一政策進行了調(diào)整:“山林梁澤,以時禁發(fā)而不征也?!?/span>①調(diào)整后,“革封澤鹽者之歸之也,譬若市人?!?/span>齊末景公時仍實行嚴格的鹽專賣制度,后來晏子建議景公放棄鹽專賣。晏子建議:“君商(寬)漁鹽,關市譏而不征”。并且提出“百官節(jié)適,關市省征,山林陂澤,不專其利”。晏子還告誡說:“不可為也: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虞候(已查實為此字非‘侯’字。一筆者注)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景公采納了晏子的建議,“使有司寬政,毀關,薄斂,已責?!泵睢鞍俟俟?jié)適,關市省征,陂澤不禁?!睆亩罱K廢棄了鹽專賣。
景公末年,齊國已呈衰微之勢,陳(田)氏在齊國的影響與日俱增。陳氏為籠絡民心,“其收賦稅于民以小斗受之,其[稟]予民以大斗,行陰德于民”。在商業(yè)貿(mào)易中,陳氏經(jīng)銷的木材、魚、鹽、蜃、蛤等商品的價格,同產(chǎn)地價格一樣,不加運價,即“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魚、鹽、蜃、蛤弗加于海?!标愂侠煤{}運銷貿(mào)易,以低價售鹽于民,獲得了齊國百姓的擁護,“其愛之如父母,而歸之如流水。”齊國政權(quán)最終歸于陳氏,已是大勢所趨。正如晏子私下對叔向所說:“齊國之政其卒歸于田氏矣。”齊國末年鹽政廢馳情況,于此也可窺其一斑。利用食鹽等重要商品的運銷貿(mào)易,施小恩小惠于民,作為奪取政權(quán)的手段之一,這在中國歷史上當首推齊國陳氏。當然,這也是齊國新興地主階級向奴隸主貴族集團進行奪權(quán)斗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此也可反映在當時歷史條件下鹽專賣政策的重要性:放棄鹽專賣,就等于放棄政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