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8-08-10|發(fā)布者: 大連鹽化集團(tuán)|欄目:鹽化史話
在傳說中的虞舜時代,交換應(yīng)當(dāng)已經(jīng)產(chǎn)生,可能只有交換活動,并無專事交換的商人,交換的目的是以物易物,并不以贏利為目的。
到夏禹定九州貢法,是為了獲取維持夏王朝生存的各種物資,“貢”物可以看作是夏王朝實物形態(tài)的財政收入,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初級形式。鹽“貢”在夏代已經(jīng)出現(xiàn),但它還不是鹽稅。在古代史籍中,“鹽稅”一詞出現(xiàn)較晚,始見于《后漢書?百官志》:“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
商代亦行鹽貢之制。商代財政收入有兩大主要來源:一是田賦收入,一是貢物收入。在貢物收入中,鹽貢是不可少的。到了西周,東部沿海的海鹽業(yè)已具規(guī)模,海鹽生產(chǎn)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經(jīng)濟(jì)部門。據(jù)《史記?齊太公世家》記載,周初太公望呂尚封于齊,“因其俗,簡其禮,通商工之業(yè),便魚鹽之利,而人民多歸齊,齊為大國?!饼R國因魚鹽之利,成了各方人民向往的國度。
周代仍行貢制,周代的貢分為“諸侯之貢”和“萬民之貢”兩種?!爸T侯之貢”是邦國諸侯對周天子的貢獻(xiàn),“萬民之貢”是分任“九職”的“萬民”對周天子的貢獻(xiàn)。其中的鹽貢,屬于“邦國之貢”。依《周禮》所述,“以九貢致邦國之用,一曰祀貢,二曰嬪貢,三曰器貢,四曰幣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貢,九曰物貢。”其中的“物貢”,包括魚、鹽、桔、柚等物。周王室仍然要依靠鹽貢獲得所需的食鹽,鹽貢仍不具有稅的性質(zhì)。同夏、商兩代一樣,鹽貢也還只是國家取得實物收入的一種形式。